一、本館文獻屬國家財產,讀者在借閱文獻期間,如有違反借閱規則及損毀、遺失、偷竊文獻行為,須承擔賠償責任。
二、損毀文獻 指涂畫、圈批點、折疊、剪裁、撕頁、污損、描拓文獻以及損壞芯片、條形碼等。
1、損毀情況較輕,不影響閱讀者,建國后出版的普通圖書、期刊,每頁按1元罰款,報紙按2元罰款;孤本或重要圖書、報刊酌情加倍;普通古籍每頁罰款100元,善本古籍每頁罰款200元;建國前出版的報紙、期刊,每頁罰款100元;損毀圖書芯片、條碼或磁條者,需收取加工費每冊3元,若私自更換文獻芯片或條碼者,按竊書論處。
2、損毀情況嚴重無法修補,影響內容完整及閱讀者,應賠償原文獻,不能賠償原文獻時,建國后出版的普通圖書,按原文獻定價的3—20倍賠償;報紙、期刊按年度合訂本定價3—20倍賠償;建國前出版的圖書、報紙、期刊,每頁按200元計價賠償;普通古籍,每頁按300元計價賠償;善本古籍,每頁按600元計價賠償。
3、以原文獻賠償者,其損毀文獻經注銷后發還賠償者,以金額賠償者,其損毀文獻不發還本人。
4、讀者借閱文獻時,請仔細檢查該文獻是否有損毀情況,發現問題及時向工作人員申明,并要求做技術處理,否則責任自負,須按上述規定處理。
5、讀者在賠款后的任何時候,一旦獲得原文獻,即可憑賠款憑證辦理退款手續。
三、遺失文獻 讀者在借閱文獻期間,遺失所借文獻,應以同版本完好無損之相同文獻賠償,如無法以相同文獻賠償,則須按原文獻定價的3—30倍賠償。賠償后,一旦獲得原文獻,即可憑賠款憑證辦理退款手續。
四、偷竊文獻 讀者在借閱文獻時,凡未辦理借閱手續,擅自將文獻攜出各閱覽室及館外,一經發現,即以偷竊論處,并處以被竊文獻定價3—30倍罰款。屢次竊書者,將報告治安管理部門處理,同時通報給所在工作單位。
五、外借文獻超期 外借文獻超期(包括到期未辦理續借手續)者,從到期的第2天算起,每天須繳納逾期費,其中中文圖書每天每冊0.50元。
六、發生上述情況者,在未按規定辦理賠償前,其所持讀者證將被停止使用。
七、開放時間:
夏季:5月1日至8月31日 8:00-12:00 14:00-19:00
冬季:9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 8:00-17:00
法定節假日:9:00-16:00 周一上午職工例會
龍門書屋開放時間:8:00-22:00
八、聯系我們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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